促进民营科技园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快xx民营科技园(以下简称民科园)的建设,发挥我区科技优势,推动我区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成立惠州市xx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下设四个办公室,即:综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项目引进第一办公室(以下简称引进一室),项目引进第二办公室(以下简称引进二室)。
管委会是惠州市xx民营科技园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园区建设规划;决定进园区的投资项目;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办公室是民科园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园区内的规划及实施;投资项目的审核;协调其他行政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行政管理、年检和落实优惠政策;为民科园企业提供有关服务。
引进一室、引进二室分别负责辖区内项目引进、管理和服务。
规划办负责民科园的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企业的设立
民科园企业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发展方针,体现民营经济与科技密切结合、协调发展的特色。
进园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业;
㈡生物医药产业;
㈢信息产业;
㈣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产业。
凡达到省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由企业自愿申请,民科园组织申报认定。
第四条项目审批
进园项目统一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审查,分别按各自审批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涉及市直单位的,由办公室组织申报。
第五条工程规划和建设管理
进园企业的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园区详细规划。凡符合详细规划的,办公室应简化审批手续,企业自主选择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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