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科技园投资优惠办法
为更好地利用国家、省、市关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办法,努力优化xx区民营科技园(以下简称园区)的投资环境,吸引商家前来投资置业,加快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步伐,促进全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园区内新办的民科工业企业(含己办新扩建)用地地价款,属国家、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出让成本价减交市政配套费;属已统征的土地用地地价款,按现行工业用地地价的50%收取。
二、园区内新办的企业,区域暂未铺通道路的,道路配套建设由政府铺建至各企业。
三、资金暂有困难的企业可先租赁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建设,租金按地价计同期银行利息逐年收取。租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满后应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征用手续,地价款仍按原出让价计收。
四、新建厂房(合厂区内办公及生活设施)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按基建投资额的2.5%收取,其它各项规费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五、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且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纳税额在5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用电优惠补贴。每年向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税款总额50万元以上的,每千瓦时补贴0.05元;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千瓦时补贴0.10元。补贴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增量部分(以上一年度为基数)为限。
六、新办工业项目,免收供水增容费。
七、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八、对列入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产品,国家级产品可享受三年,省级新产品享受二年先征后返新增部分所得税和全额返还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
九、民营科技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二年内营业税、所得税,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经贸委确认,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不足以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一、从20**年至20**年,根据实际,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对园区内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贷款贴息扶持。同时也可享受省市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补贴。
十二、建立科技发展基金。三年内,从区财政及其它渠道筹集500万元以上作为科技发展基金,扶持园区内企业加速科技的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
十三、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园区管委会协调科技、经贸、计划、建设、国土、工商、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优质、简便、快捷的服务。对企业的入园、项目的立项、征地、报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事项,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在企业申报立项之日起五天内办妥一切手续。超越区政府审批权限的由办公室帮助企业组织向上申报。
十四、实行“一个窗口”服务。园区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个窗口代收各种规费。严禁其他部门到园区内向企业搞赞助、摊派等各种乱收费。
十五、园区内企业从创办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外来工职业介绍费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临工调配费和对暂住人口只实行登记管理免收管理费。
十六、对企业投资规模大、知名度高、影响好,经业主本人同意,可推荐选为政协委员,鼓励其参政议政。
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属xx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