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等重要会议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对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等形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警示性的社情民意,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要及时阅批并责成有关单位认真处理。要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向人民政协反馈提案、建议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重要信息和社情民意等的采纳和办理情况。
三、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情况,都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倾听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作为政府改进工作的实际措施。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政协拓宽民主监督渠道。主动向人民政协通报相关工作情况,有关文件资料等要分送政协领导同志和政协办公室。政府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可视情况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应邀担任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制度。
建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对政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监督意见,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纳,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并纳入督查工作范围。政府监督机构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四、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建议案的办理工作
政协提案、建议案从各个方面反映了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提案、建议案的办理工作,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建言献策等方面的作用。要落实办理工作三级责任制,做到任务落实、责任落实。政府办公室作为总归口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负责,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对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提案和建议案,主办部门要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办理,会办部门要积极提出办理意见。凡涉及重大问题的提案和建议案,部门之间无法协商解决的,政府领导要主动出面协调解决。各区县政府办公室和承办部门办理政协提案、建议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至迟不超过6个月。
要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实效,努力改进工作。坚持走访政协委员的制度,扩大走访面,加强办前、办中、办后的联系沟通。对重要提案和建议案,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凡是能够解决的,都要及时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解决;对解决权限不在本级的,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反映,积极争取支持,促成问题解决。要以办理工作为契机,举一反三,查找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提案、建议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建立完善“三见面,两结合”工作机制,即政协委员、承办部门、督办单位三方见面,书面答复与现场办理、面上催办与重点督办相结合,确保办理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分级负责和分级考评、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评、定性分析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各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
五、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积极推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基础、政策。行政学院要将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要积极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支持人民政协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建立健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切实帮助解决生活和工作方面的实际问题,为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要继续关心政协系统的老同志、老朋友,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