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学组织,加快完成城市公交规划编制工作
(一)城市公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进行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的规模、功能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编制城市公交专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路网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居民小区、经济、技术、工业、科研、院校等园区用地规划相结合,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重视城市区间、城镇群落的快速公交的开发利用,切实把城市公交的规划放在优先地位。通过城市公交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努力实现零距离换乘,进一步提高城市公交的吸引力。
(二)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城市公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加强专题研究、技术论证和审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加大投入,努力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城市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积极拓展建设资金筹集渠道和方式,多方吸引资金建设城市公交设施。
(二)将城市公交场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方式配置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城市公共资源,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划拨使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交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三)注重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的建设,严格按照城市公交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以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必须建设港湾式公交车站,并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六、突出重点,建设城市公交专用道路
把加快公交专用道或公交优先道建设作为近期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重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绿色交通示范工程、畅通工程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建立城市公交专用道或公交优先道的道路系统,保证城市公交车辆对道路的优先使用。建立城市公交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干扰城市公交正常运行的非城市公交车辆要严格执法,保证城市公交优先通行权真正落实,提高城市公交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根据城市的道路特点、交通流动规律以及车辆特性,优化交通信号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减少城市公交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
七、制定政策,支持城市公交优先发展
城市公交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具体政策,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综合换乘枢纽、公交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交建设项目等,要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需求适时调整公交运力和线路。
(二)城市公交客运要积极选用安全、舒适、环保、节能的车辆,取缔环境污染严重、技术条件差的车辆,城市公交车型和技术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条件及市民需求确定和核准。通过制定一定优惠政策鼓励现有城市客运车辆加快更新。
(三)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公交客运的价格政策。根据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和城市公交客运保本微利的原则,适度调整价格,充分发挥客运价格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公交工具的利用率。价格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涉及城市公交的收费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减轻企业负担。
(四)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综合换乘枢纽、公交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交建设项目,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