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信贷支持政策。将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列为省政银企联席会议的支持重点,协调各商业银行积极跟踪、加大信贷支持。
(三十五)其他方面政策。将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列为煤电油运重点保障单位,省电力公司要负责确保电力供应。在认定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方面,相关部门对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要重点指导,优先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六、加强领导,提升地质工作管理和矿业经济发展水平
(三十六)认真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和矿产资源产业发展规划。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编制我省地质勘查规划,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规划期内全省地质勘查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部署安排和政策措施,明确省政府出资开展前期勘查的重点矿种和重点地区,提出鼓励、限制、禁止商业性勘查的矿种和地区,引导地质勘查资源的合理配置。要按照依托资源地、依托核心骨干企业、依托区域中心城市的原则,科学规划全省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产业布局,省发改委牵头制定铜、钨、稀土、盐、多晶硅、水泥产业发展规划,省经贸委牵头制定有机硅、陶瓷产业发展规划。
(三十七)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督促落实国家和省扶持地质勘查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依法规范行业准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工作,及时为各级政府、全社会和勘查投资人提供信息服务;加强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省各地质勘查行业部门的地质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成果要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十八)规范探矿权管理。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探矿权出让和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科学设置矿业权,增强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管理,坚决取缔和依法查处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等各类非法勘查和探矿权非法交易行为。各级政府要维护正常的地质勘查秩序,积极支持矿业权人依法开展勘查开采,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地质队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的作用。
(三十九)加强对地质工作和发展矿业经济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地质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地质工作发展环境。省国土资源厅要强化对全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的指导。省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尽快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广大地质工作者要发扬光荣传统,积极投身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在新时期地质工作中再创辉煌。省政府分别成立加强地质工作领导小组和发展矿业经济领导小组。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及本意见,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