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运用竞争上岗方式选配中层领导干部的同时,对中层以下非领导职位人选进行双向选择,是近年来各地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进行的有益探索。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是构建干部竞争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机关干部职位轮换、能进能出,形成合理的干部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省党政机关中层以下非领导职位双向选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行非领导职位双向选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机关非领导职位人员选配中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机关工作人员勤奋工作、尽责尽职、开拓进取,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机关干部队伍。
二、适用范围
非领导职位双向选择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
双向选择在机关内部实施,用于机关内部中层以下非领导职位人员的选配。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应实施双向选择:
(一)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非领导职位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二)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有关非领导职位人选的;
(三)其他需要实施双向选择的。
实施双向选择的具体职位、职数,由任免机关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下列职位不实施双向选择,现在这些职位上任职的工作人员要参加其他职位的双向选择,需经任免机关党委(党组)批准:
(一)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二)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三、资格条件
参加双向选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身份。
(二)具备选择职位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通过双向选择晋升职务者,必须具备党和国家规定的职务晋升资格条件。
(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从事人、财、物管理的,负责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配额审批的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五年以上者,一般不参加该职位的双向选择。
四、基本程序
实施双向选择,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制定方案。实施双向选择的部门应制定工作方案,对双向选择的职位、任职条件、工作程序、时间安排等提出意见。非领导职位双向选择如与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同时进行的,应先行组织中层干部竞争上岗。
(二)公布职位。通过一定形式向干部群众公布双向选择的具体职位、任职条件、工作程序等事项。
(三)报名选择。由符合双向选择条件的人员个人报名,填写职位申请表,每人可申请两个志愿职位,并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到个人志愿以外的职位任职。
(四)述职评议。对每个职位的申请者,在进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组织述职评议。申请两个职位的人员,应按第一志愿职位参加述职评议。任免机关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处(科)室行政负责人应组成专门述职评议组,一般为7?9人,听取申请者的述职,并进行评议。述职内容包括申请者原所在职位的工作实绩、对所选择职位的认识、本人选择这个职位的有利条件和不足之处以及上岗后做好该职位工作的设想等。每位申请者的述职时间一般为10分钟。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者的业务知识和能力素质。评议方法可选择打分法和排序法。打分法即由评议组成员给每个申请者按评议项目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相加后计算出平均分各评议项目的平均分加权后相加之和即为评议成绩;排序法即由评议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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