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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加强我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的原则
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充分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确保企业依法开展财务活动应当享有的权利不受干扰;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家资产流失;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督促企业用好财务自主权。
二、企业财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企业财务监督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包括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对企业非生产性开支的监督,控制消费性支出。企业应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项非生产性支出。企业建造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应编制项目概算,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限额以上的项目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企业购置小轿车,应考虑企业规模和盈利水平,并严格按控购有关规定执行。亏损企业和欠发职工工资的企业不得购置小轿车、不得建造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企业购建职工住宅,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用公款为职工装修住房。企业的业务招行费(交际应酬费)应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内据实列支,年初编制计划,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对超支部分,由企业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当年作纳税调整。企业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工资总额,列入成本费用。企业的各项工资性支出应统一纳入工资总额核算,发放工资必须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银行支取;发放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劳动行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企业人均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要相应扣减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比例或工资总额计划。企业应付福利费必须严格按规定支出。企业不得在工资总额外发放现金、实物。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二)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使用的监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安排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在此基础上购建固定资产。企业帐面固定资产净值占上年末总资产的比例,工业生产企业达到50%,流通企业达到20%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企业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按规定比例筹足项目自有资金。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向项目审批部门出具出资证明。企业的各项重点建设资金(包括国家的拨款和借款),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移作它用,凡移用的,一经发现,将追回被移用资金,并取消该企业享受重点项目有关财政政策。
(三)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督。企业对外投资要认真做好有财务部门参与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和审批制度,避免盲目投资。投资项目须经企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重大投资项目须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末净资产的50%;企业的流动比率低于1,或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不到位,以及投资报酬率预期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企业应加强对外投资风险的防范。企业进行高风险投资,应经企业领导集体讨论,听取财务部门的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批准,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操作。严禁企业违规炒作股票。经批准,企业从事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商品期货业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已实现的交易盈亏作为本期损益处理,不得挂帐,并按期初实收资本的规定比例确定最高投资限额。超过最高投资限额的,应向企业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报批。企业应对现有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列出清单,连同投资协议,一并报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四)加强对关联企业经营往来的监督。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商品销售、资金借贷、收入费用的核算,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开支等,要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并建立必要的报表报告制度。
(五)加强企业购销活动的监督。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产品(商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以及主要产品(商品)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商品)或企业以往购进及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企业在积极开拓销售市场的同时,应加强对销售款的回收。企业提供或获得的销售折扣(折让),要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严禁供销人员个人收受回扣。企业对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入帐,不得虚报瞒报。严禁将财产租赁、对外提供劳务、副产品销售等所得收入,以及对外投资收益不入财务帐或私设“小金库”,对违规企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