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自觉接受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帐目、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报、隐匿、谎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和主要财务事项,应于当月及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企业负责人应积极支持、保障财务部门履行好财务监督职责,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企业财务部门要忠于职守,认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权,确保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的财务监督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企业财务活动和企业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企业,主管财政机关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在适当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推荐和参加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审。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企业财会人员,主管财政机关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人事部门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资格考试。对依法办事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本企业违纪违规行为的财会人员,有关部门要予以表彰和保护;对依法办事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各级财政机关要通过建立健全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网络,跟踪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的资金运作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的有效性。对财政机关的主管人员发现企业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但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致使国有权益遭受损失的,其所在财政机关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主管财政机关在实施企业外部财务监督过程中,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索取费用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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