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企业资金调度的监督。企业要建立资金调度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安全。对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企业开设的银行帐户以及按月编制的资金计划,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七)加强对企业成本费用的监督。企业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成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摊成本,防止效益虚假。企业当期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及时进行分摊核算,发生的期间费用必须计入当期损益,不得挂帐。企业费用除财务制度列示的项目可计入递延资产外,其它确需计入递延资产的,应将费用名称、金额及摊销期限等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计入递延资产。企业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必须严格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八)加强企业资产处置的监督。企业必须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有效地控制资产损失。企业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及时组织有财务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进行清查,分清责任,由经办人填列具体事项、损失原因及金额,并按以下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核销:资产损失金额扣除责任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余额,单项损失在20万元以下或年度累计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自行核销,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单项损失在20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核销。企业的坏帐损失,一律报经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核销。对企业公司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和其它对外投资中的国有财产转移,以及兼并、分立、转让、出售、拍卖等国有产权变动,要严格按现行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企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应认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避免盲目担保造成损失。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按相抵后的净担保额计算)。企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九)加强企业利润分配的监督。企业实现的利润必须严格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分配。企业依法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公益金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外,其余留用的利润必须用于生产发展。企业对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各项基金,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十)加强企业财务报告的监督。企业应严格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核算。按时如实上报财务报告及其它财务会计资料。企业向有关部门提供的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一致,对会计报表不实或做假帐、设立帐外帐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要积极、稳妥地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在企业主管部门与其兴办的中介机构没有完全脱钩前,企业委托本企业主管部门兴办的中介机构承办年度审计业务,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主管财政机关要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决算实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抽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工作失职和做假证的,主管财政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及所在中介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三、企业财务监督的方式
企业的外部财务监督由企业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各级财政机关要积极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工效挂钩清算审核、财务大检查和向委派监事会委派监事等方式,切实加强对企业外部财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不规范的财务行为,并提出改进意见。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在厂长(经理)领导下,由企业财务部门直接负责,重大财务决策必须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重大决策和主要财务事项财政备案制度,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企业应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注重提高其政治与业务素质,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企业财务监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