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给每个职位的所有申请者按评价高低排出先后顺序,每档顺序赋予一定分值,最后计算评议成绩。
对一个职位只有一个申请者的情况,处(科)室行政负责人与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负责人应在民主测评和述职评议前提出意见:如其申请职位所在处(科)室行政负责人与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同意任职的,可免于参加述职评议和民主测评;不同意任职的,如其填有第二志愿,应允许其参加第二志愿职位的述职评议和民主测评。
(五)处(科)室行政负责人提出任职建议名单。评议成绩、民主测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出综合成绩。依据综合成绩和双向选择职位的任职条件,由处(科)室行政负责人会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对报名者进行选择,提出任职建议名单。任职人选一般应首先在第一志愿人选中进行选择,第二志愿人选综合成绩超过第一志愿人选的,也可选择第二志愿人选。
(六)决定任命。根据申请者的综合成绩和处(科)室行政负责人的选择意见,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党委(党组)统一平衡,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其中需报备案或审批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命方式一般实行委任制,也可实行聘任制。
对双向选择后无人选择的职位,可征求双向选择后没有确定职位人员的意见,进行第二轮双向选择。
五、管理监督
双向选择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成立专门工作班子。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是双向选择工作的综合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各部门双向选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精神不相一致的行为,确保双向选择工作健康进行。对双向选择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事业单位实施双向选择,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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