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2号),扎实推进关爱女孩行动,严厉查处和打击“两非”行为,确保我县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促进全县人口和计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黄政办〔20**〕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医疗保健与计生服务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宣传引导、舆论先行作为基础性工程抓紧抓实,在全县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这项工作的良好态势。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认真组织开展以“关爱女孩行动”为主题的社会宣传和新闻专题宣传。县人口计生、卫生、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要在突出主题做好日常宣传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力度,以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县教育、文化、民政、农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医疗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医务人员,特别是B超操作人员和妇产科医生的政策法规学习和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有效工作机制
(一)完善随访服务制度,加强孕情管理。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信息交流制度,进一步加大孕情监测力度,提高早孕发现率。要严格生育对象管理,建立孕情跟踪服务制度,落实孕环情监测负责人。对已持生殖健康服务证和生育证的,由乡镇和村干部分工负责,一包到底,落实严格的奖惩制度,以强化孕情跟踪服务,防止选择性生育。对政策内怀孕无出生情况实行月会审与月报告管理制度,对妊娠14周以上孕情消失的,实行分类[死胎和流产(难免、过期、先兆和不全流产)]统计分析,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
(二)完善B超管理使用制度。坚持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并举,B超使用管理制和承诺制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B超管理使用人员承诺制,做到诚实守信、履行职责。加强医疗市场管理,坚决禁止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和计生服务站、所超诊疗范围配备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设备和进行“两非”活动。
(三)严把“三关”,加强节育手术管理。一是把好节育手术证明查验关。凡为妊娠14周以上孕妇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未查验、登记有关手术证明的,按有关规定,视同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当事人责任。二是把好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定期开展督查,严禁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和无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及个人。医疗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终止妊娠药品采购、入库、管理、使用、报废制度。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必须由妇产科医生开具处方,无处方的,视为与无证件施术同等处理。严格执行终止妊娠药品统计制度,对报废的药品,要说明报废原因,并封存保管。三是把好医学需要手术鉴定关。医疗、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对政策内怀孕需要医学鉴定的孕妇(妊娠14周以上),须持省指定的医疗机构(省立医院、安医附院、蚌医附院、皖南医学院)鉴定意见或黄山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意见方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对因妊娠中发现有症状{特指死胎和流产(包括难免、过期、先兆和不全流产)},前往医疗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在经过常规性医学检查后,须经县计生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3名以上专家共同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务人员才可在查验证明后施术。对发现无身份证和所辖地乡镇计生证明的,原则上应督促其回户籍地计生办开具计生证明和带身份证后再施行手术;情况紧急的,应及时通知县计生部门委派医务人员前往了解情况,与此同时,还要与孕妇所在地乡镇计生办进行核实。
(四)坚持信息通报制。对于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须按月及时向所在地乡镇通报,并在每月县例会上反馈给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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