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负责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境外通用航空业务的审批工作;办理非经营性单位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登记。
10. 负责拟定航空客货运输规则、标准,维护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管理消费者投诉工作。
11. 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
12. 负责民航国防动员工作。
13. 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年12月将“拟定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调整为“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及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将“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划转由飞行标准司承担。
(四)机场司
1. 拟定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建设、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和定额,并监督执行。
2. 办理审批、颁发、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批准书和经营许可证,并实施监督。
3. 审批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审核新建民用机场场址和机场定名,并监督执行。
4. 审核、批准中央投资和直属单位民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5. 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等实施行业管理。
6. 对民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质管理。
7. 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实施安全适用性管理。
8. 负责航油市场管理;拟订供油设施建设规范,并监督执行。
9. 管理消费者对机场投诉的受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
10. 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纪委(监察局)
1. 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及民航总局决策、命令情况;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民航总局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 协助民航总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 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 督促、协调民航总局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航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5. 承担民航总局举报中心工作,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处理“两案”中的有关问题。
6. 负责民航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7. 负责民航总局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8. 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航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七)航空安全办公室
1. 承办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 负责拟定民航安全工作规划。
3. 综合协调管理全行业的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4. 评估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保证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命令、指令情况。
5. 全面掌握全行业的航空安全情况,定期分析安全形式,提出安全建议,起草安全指令和安全通报。
6. 负责拟定事故调查的法规及标准,按规定组织航空事故调查,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7. 负责航空安全评估人员、事故调查员的聘任、考核和培训工作。
8. 办理安全奖励和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事宜。
9. 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对外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10. 组织协调国际民航组织安全审计及有关航空安全方面的事务,开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11. 联系国务院安全主管部门。
12. 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人事科教司
1. 拟定总局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教育、科技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 负责承办总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训、工资、奖惩、退休等工作;负责局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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