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领导民航地区、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 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 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 办公厅
1. 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
2. 承办总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全局性工作会议;承办月安全生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部门重要会议的协调管理工作。
3. 负责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承担总局值班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4. 负责总局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管理局公文工作;管理总局、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印章,办理总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印章的颁发和缴销;管理党内文件。
5. 负责总局领导讲话和重要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6. 组织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民航的提案、建议和质询。
7. 组织总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民航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工作;归口管理总局展览工作。
8. 负责总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对管理局和直属单位机要、保密工作实施业务领导。
9. 管理民航档案,领导民航总局档案馆,指导管理局、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和行业档案的有关工作。
10. 负责总局机关行政管理,督促检查机关办公程序,管理总局机关卫生、绿化等工作。
11. 负责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
12. 承担总局对外联系和接待。
13. 负责总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
14. 负责总局机关基本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15. 负责管理总局机关后勤服务,领导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和外航服务中心。
16. 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规划发展财务司
1. 拟定民航行业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拟定规划、投资、统计、财会、价格管理的法规、规章,并负责实施。
2. 拟定民航行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预测。
3. 拟定民航航线网络和运力配置规划,负责购租飞机的有关管理工作。
4. 拟定民航机场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办理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审批工作。
5. 编制下达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并检查监督执行,负责有关融资、外债和招投标管理工作。
6. 拟定民航发展的财经政策,组织协调实施。
7. 编制民航总局部门预算和决算,检查监督预算的执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8. 负责国家有关民航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的征缴。
9. 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10. 负责对总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工作。
11. 负责民航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工作,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12. 负责民航运价和机场、空管等收费管理,负责有关专用发票和有价证券的管理以及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
13. 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和财务信息工作。
14. 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运输司
1. 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
2. 负责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3. 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之间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4. 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港、澳、台之间航线)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运输管理工作。
5. 组织协调完成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
6. 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有关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7. 负责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管理工作。
8. 协调并监督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国内开展的航空运输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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