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前言
◆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规范
◆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改选工作规范
◆县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增补委员的程序规范
◆县直机关发展党员工作规范
◆县直机关转接党组织关系工作规范
◆前言
为扎实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推进县直“四型”机关建设,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争创基层满意的县直部门,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党的建设实际,对有关党务工作进行了规范,以指导工作,规范行为,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希望县直机关各党委(总支、支部)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并注意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逐步改进和完善,切实推进县直机关党的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规范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党员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年。机关党员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党员不足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年。机关正式党员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年。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机关党员人数符合上述规定,需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面请示
新建单位的临时党组织或需调整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工)委写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⒈说明本单位党员人数、分布情况;⒉要求设立党委或总支、支部的理由;⒊要求设立党委(总支)的,要说明计划下设总支(支部)数和委员会人数。
二、上级党(工)委对基层党组织设置进行审批
上级党(工)委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审查申请单位上报的情况是否属实,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下设的总支或支部及委员人数是否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上级党(工)委下发批复。批复的内容:⒈组织设置的形式;⒉党委(总支、支部)组成人员名额。
三、组织选举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接到上级党(工)委批复后,新建单位的临时党组织或需调整的单位党组织,召开党代表会或党员大会选举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举按照党代表会或党员大会选举程序进行。
选举结束后,向上级党(工)委报告选举结果。报告的内容:
⒈选举工作情况;⒉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名单。
四、上级党(工)委对新设置基层党组织组成人员进行审批
上级党(工)委讨论审查报批单位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是否符合上级有关的规定,讨论决定报批的书记、副书记、委员人选。下发批准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的批复。
◆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改选工作规范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年。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党章》、《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换届改选。
一、换届改选前的准备工作
(一)在机关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一个月左右),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做出换届改选的决议,并确定下届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和书记、副书记的设置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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