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直单位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调动管理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参照《阜阳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调动管理办法》(阜人发[20**]156号)、《阜阳市直公务员调动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县直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员调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务员正常调动坚持正向流动的原则,凡县直单位公务员之间,县直机关公务员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流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之间的流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向其他事业单位流动,均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直接办理。
第四条 县直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向乡镇和县外流动,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县直机关特殊岗位需要从乡镇选调工作人员的,必须经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批准,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选拔,选调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2、在党政机关工作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成绩显著,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
3、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六条 因两地分居等原因需调入县直单位工作的,必须经县编委会讨论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调动必须坚持量才适用和个人服从组织以及回避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公务员的调动应当在本机关人员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八条
县直机关调动公务员前,应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编制审核。编制管理机关根据该行政机构的规格、编制限额、领导职数情况进行审核,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编制审核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未取得编制审核通知单调动的公务员,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手续。
第九条 调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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