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县编委会研究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查档案,并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四)上述一、二项调动人员,确需县编委会研究同意的,由县编委会确定是否研究。选拔省委组织部选调生进入县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按照中办发〔20**〕18号、皖办发〔20**〕2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审批权限。县直党政机关公务员调动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办理。调入党委系统的由县委组织部办理,调入政府系统的由县人事局办理。
第十一条 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流动:
1、试用期未满的;
2、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3、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4、受党纪处分未满规定年限的或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5、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公务员调动时对其在原单位的职务,应按任免权限办理免职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调入机关报到后,应按任免权限重新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凡接到调动通知的人员,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依法进行公务员调动工作,坚持公道正派,严禁循私舞弊,杜绝不正之风。对违反公务员调动工作纪律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太和县委组织部、太和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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