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直单位公务员之间、县直机关公务员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它事业单位流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之间的流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向其他事业单位的流动,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个人提出调动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填写《转(调)任呈批表》(1式3份);
2、拟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并到编办核定编制;
3、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个人调动申请、《公务员转(调)任呈批表》和编办审核意见等进行研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审批;
4、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拟调人员档案,向拟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发调动联系函,拟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函;
5、组织、人事部门向拟调人员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发调动通知单,拟调人员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向组织、人事部门开出调动介绍信;
6、组织、人事部门向拟调入单位开出调动介绍信,拟调入单位办理入编、核工资手续。
(二)县直机关特殊岗位从乡镇选调工作人员的,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拟选调机关到编制管理部门申请编制审核;
2、拟选调机关向组织、人事部门发函,说明本单位编制情况、拟选调岗位的性质、拟选调人员的数量、拟选调人员的条件和选调方式等;
3、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直机关选调人员情况进行研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审批;
4、组织、人事部门配合选调机关组织选调,选调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选调方式根据选调岗位情况由选调机关同组织、人事部门商定;
5、组织、人事部门对拟选调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审查合格后,办理调动手续。
(三)因夫妻两地分居等原因从外地调入县直工作的,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个人提出调动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呈批表》或《公务员转(调)任呈批表》;
2、拟调入单位签署意见,拟调入单位到编办核定编制;
3、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汇总后提交县编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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