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程序
(一)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其程序一般是:
⒈党的基层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理由、时间,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办法;提出拟补选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数额及选举办法等。
⒉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补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⒊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以代表团为讨论单位酝酿讨论党的基层委员会补选候选人预备名单,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内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少量委员,党员代表大会可以不设大会主席团,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员代表大会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二)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其程序一般是:
⒈党的基层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请示。
⒉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并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补选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⒊召开党员大会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二、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增补委员的程序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可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委员,可参照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做法。
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书记、副书记的程序
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书记、副书记的一般程序是:
⒈党的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书记或副书记的请示。
⒉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和确定拟补选的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不是党的委员会委员或纪委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增补为委员)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⒊将拟补选的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提交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补选结果应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县直机关发展党员工作规范
党在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发展党员工作政策性强,各项程序严格细致,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其基本步骤是:⒈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书。⒉党小组向支委会推荐入党积极分子。⒊党支部派人同入党申请人逐一进行谈话,了解基本情况。⒋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无记名投票。⒌召开支委会,从入党申请人中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⒍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一式两份,自留一份,报上级党委备案一份)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一式一份),连同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一并报上级党(工)委。
二、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上级党(工)委对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进行审查,同意后,由其所属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档案。
(二)机关党委(总支、支部)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正式进入考察期。
(三)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确定名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的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定期谈心和具体帮教。
(四)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党小组、培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培养、教育、考察,并落实具体措施。培养人定期向党小组和支委会汇报情况,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五)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一年调整一次。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把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以便调入单位党组织对其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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