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说,法制工作很重要,它贯穿于我们工作的始终,体现在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救济。可以说,重视法制工作,供销合作社的权益就有了安全保障;忽视法制工作,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就会有危险。有的地方对法制工作不理解甚至产生误解,认为法制工作不仅不创造经济利益,还要投入经费,可有可无。这种观点,我不赞同。法制工作虽然没有直接创造利润,但是它能有效地保护我们所取得的成果。如果没有法制保障,我们辛苦经营得到的经济利益就有可能被别人拿走,我们的权益就会受到侵犯。所以,应该树立这样一个观念,不损失或少损失,同样是一种效益。有一些同志认为,法制工作就是打官司,平时并没有作用,遇有官司请个律师就行了。这种观点,同样是不正确的,根本原因在于只认识到了法律的事后救济作用,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事前防范作用和事中监督作用。古人讲,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就是讲这个道理。如果事先决策有问题,证据不齐全,即使聘请律师,也改变不了在诉讼中的被动局面,系统内这方面的案例也不少,教训很多。从实际反映的问题看,不发挥法律的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作用,也容易产生官司,即使经过努力最终胜诉,也往往付出较大成本,两败俱伤。要想不受损失或少损失,就要重视法制工作,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以防为主、堵塞漏洞,这才是上策。
(三)协调解决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难题
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改革,供销合作社才能发展,才有出路,这是系统的共识。但是由于我们自身的问题和外部政策法律环境的变化,使得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存在许多体制性障碍,极大地困扰着我们的发展。比较突出的有政策性亏损挂帐涉诉问题,基层社和社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归属问题,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问题,农药经营许可问题,还有现在比较关注的烟花爆竹经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与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有着重大关系,总社领导和系统上下都十分关注,法制工作部门的同志们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
1999年7月,农业部单方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和经营人员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经营人员上岗证,并且强制进行培训,收取费用。据当时湖南省澧县供销合作社反映,全县360多个自然经营点,一个点办两证要花300多元,每个人参加培训又得花费400多元,县社仅此一项就得多开支30多万元,湖南全省大致要在1500万元左右。就全国而言,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需要多支付4到5亿元。在接到各地反映的情况后,总社法制办根据总社党组和理事会指示精神,联合化工、经贸、卫生、质检等有关部门及时向国务院进行了反映,并与具体承办此事的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其开展调查研究工作。20**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向农业部及山东、安徽、河北、河南、湖北、宁夏、天津、济南、汕头等省、市政府发文,责成其对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自行修改。农业部及上述省市随后都删除了相关规定。在农药经营问题上,我们取得了重大胜利,切实维护了系统在农药经营上的合法权益。
目前,国务院正抓紧起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工作一直是供销合作社的传统业务,总社对此十分重视,上个月就这个问题向回良玉副总理做了汇报,下一步总社法制办和有关部局一起还将通过各个渠道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确保供销合作社在烟花爆竹经营中的主渠道地位。大家关心的其他问题,通过努力,有的已得到了解决,有的还正处在协调过程中,有的一时还难以解决。总的来讲,法制工作在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难题,创造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方面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四)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防范作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社、依法治企是供销合作社发展的一个基本战略。广大干部职工应树立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依法管理社务,依法维护权益,使供销合作社的各项工作真正地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加强“四五”普法工作,切实实现上述目标,总社成立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我担任组长,办公室就设在总社法制办。五年来,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各地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部门积极配合下,普法工作扎实推进,一步一个台阶,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整体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依法治社、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能力显著增强;另一方面,通过向广大农民社员普法,提高了农民社员的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多次得到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的肯定,也涌现出一批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好典型。今年是“四五”普法最后一年,一定要善始善终,圆满完成“四五”普法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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