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依据省上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依法核定企业排污总量,并严格实行排污许可制度。20**年底前完成重点排污企业和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所有单位于20**年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超标或超总量排污,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要坚决责令整改,直至关闭。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原则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尽快到位。强化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积极鼓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
7、调整排污费征收体制
积极推进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实行“环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监管”的征收体制。加大排污费征收稽查力度,坚决杜绝“协议收费”、“定额收费”和擅自减、免排污费的现象。对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确保排污费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
8、加快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
各区县政府要加快辖区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的步伐,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西宁市自动监控中心于20**年6月底前建成。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如期安装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与环保、建设等部门联网。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非重点企业,要加强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增加监督性监测频次。对污染源进行动态管理。
9、建立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和推广专项
设立节能减排技术研究推广专项,在市级科技及相关计划中安排节能减排研发和推广项目,保持加大对节能减排研发的投入,鼓励企业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投入。
10、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实行利率差别定价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经相应主管部门认定后实行差别定价。节能、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要建立能耗水平和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能耗和环境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11、对重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对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重点节能减排项目,可申请省财政或省级预算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的贷款贴息。同时,市级财政设立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加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向节能减排领域的倾斜力度。
12、对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增值税税额抵免。企业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生产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关键设备,政府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以及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使用的资源循环型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13、落实相关财税和价格政策
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落实好废旧物资回收、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推广、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推进建筑节能和节能型墙体材料应用的具体措施。完善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力度,科学合理提高能源价格,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措施。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进一步规范水价管理。积极推进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科学的水价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污水处理制度,提高排污收费标准,逐步使排污费超过污染治理成本。改革农业供水体制和价格机制,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完善水费计收方式,减轻农民水费负担,促进节约用水。
14、加大节能减排支持力度
财政要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加大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资源管理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将部分能源调价收入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工艺、设备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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