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组织机构
由市政府牵头,专门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节能减排工作,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履行本部门应该承担的节能减排任务。节能减排综合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节能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减排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2、实行建设项目能耗评估和审查制度
按照《青海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审核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凡需国家批准的项目、省内年新增综合用能2000吨标煤(或年新增用电1600万千瓦时)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并实行合理用能审核,未进行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项目,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环保部门要严把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关。
3、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层层落实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重点用能单位编制节能规划,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审计。
4、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各区县、各部门要尽快建立节能监督体系,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能耗和污染源的监管,增加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检查频次。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产品能耗标识、建筑物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做好20**年重点企业的节能监察和能效测评工作。
5、加强能源统计体系建设
尽快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的指标体系,尽快成立能源统计机构,充实能源统计队伍,落实能源统计经费,全面做好节能减排各项指标的统计上报工作。
6、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节能监察中心,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
六、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措施
1、实行全面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将节能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和相关企业,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2、加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
加快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统计体系和调查体系。健全节能减排台账,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健全节能减排统计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做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的公报工作。
3、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前置条件和备案审查依据,严格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加快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评估、评价审核、设计审查、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监管制度。对能耗标准和排污总量严重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县、各园区及相关部门,不能按计划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区,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和高耗能项目。
4、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对节能减排的调控作用
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严重污染环境及不符合我市实际和发展的高耗能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国家和省确定的循环经济项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低能耗低污染的高技术产业等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5、实行超定额标准用能加价政策
对超过定额标准用能的企业实行加价管理。超定额标准耗能加价费以能源基准价为基础,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定额标准的差额以及相应的加价倍数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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