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144号)和《青岛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矿整办发[2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即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全面清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认真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证。
(二)工作目标
到200x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基层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到位,矿业投资环境得到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加强,基本建立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和重点
(一)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各镇)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定期对辖区内的矿产企业进行巡查,坚决杜绝村庄与采矿企业私自签订采矿协议的行为;严禁以开发水利项目或土地复垦等事由进行变相采矿,严防不符合规划已关停的采矿点死灰复燃;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采矿行为的发生,切实做到“不留人员、采矿设备和建筑物,恢复地貌”。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开采的,公安局不得发放爆破物品或给予爆破,工商局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公司不得供电,国土资源局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各镇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对各类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和铁路、重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等禁采区内露天开采的石材矿山,由各镇全部予以关闭或取缔;对严重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未采取防突措施的采矿企业,环境、安监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不达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镇及国土资源、发改、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爆破器材许可和发放、环评审查审批、企业设立、电力供应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从严处理。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自省政府鲁政发[20**]14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退出,对拒不退出的,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扰和阻碍正常的勘查开采工作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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