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培训、管理的责任。
第三条 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和接受政治思想、业务知识与技能培训,严格参加法律、法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执法。各部门对主管实施的新法应在公布后集中培训。
第四条 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和培训方式:
主要内容:
(一)法学基础知识以及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党的工作方针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
(三)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复议、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基本知识。
(四)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基本常识;
(五)必须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培训方式:
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培训内容应形成书面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后应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和平时学习情况应纳入年终岗位考核范围,与奖惩挂钩。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学习培训计划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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