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四条 县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日常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系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切实做到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评查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按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评查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分年度确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事项的重点。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组成案卷评查组具体实施。
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案卷评查组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邀请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人员、其他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案卷评查组组长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卷评查人员不参与对本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其评查组的组成,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式以抽查行政执法案卷为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抽查案卷与听取汇报、电话回访案件当事人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评查;可以适时组织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互查工作。
第九条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发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知,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标准和要求等;
(二)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提供或者报送一定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根据行政执法案卷目录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评查组评查具体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到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现场评查,也可以在案卷评查组织者确定的地点进行;
(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填写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表,注明所评行政执法案卷名称、存在的问题等;
评查组成员可以就发现的问题,向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问明原因或与之交流。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集体讨论案卷评查结果,集体讨论事项包括被评查部门的执法水平、主要成效、主要问题、整改的建议及最后得分等;
(六)县政府法制办依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确定的评查结果向县政府汇报案卷评查情况;
(七)县政府通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对需要整改的发出整改意见,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三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案卷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符合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不缺少法定步骤,不超过法定时限;
(四)行政执法行为有现行有效的法定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
(五)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