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我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必须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协调医患关系、处置医疗纠纷。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院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及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第五条 建立与医疗质量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院长为医院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为直接责任人,各科室、各部门负责人为本科室(部门)投诉管理责任人。
第二章 医患沟通
第六条 医院应健全院内各部门沟通制度。遵循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各科室要主动报告发生的不良事件,认真组织调查、讨论、分析,积极协调处理。
第七条 医疗工作要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要以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营造医患间理解、信任、合作的人文环境为主要任务,为患者提供更适宜的诊疗护理服务,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八条 各科室要认真执行医(护)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护)患沟通内容,强化医(护)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护)患沟通能力。
第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务必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三章 投诉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科为我院日常投诉管理接待部门,具体落实医院投诉处置工作,导致医疗纠纷的按《霍山县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接待场所内应当张贴便于患者查询的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规定资料,必要时安装录音录像监控设备。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科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
(二)协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质量管理科受理投诉范围:因投诉人与我院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以及有关行风投诉、服务投诉、收费投诉、劳动纪律投诉等情况。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门诊大厅、住院大厅公布投诉电话,医院网站上设立投诉信箱。
第十七条 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医院安排专职人员接待投诉,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见附件),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投诉人拒绝签字者需在备注栏说明;对网络投诉,要及时予以回复。 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科接到投诉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当事科室接到质量管理科(或医务科)“医疗纠纷受理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初步责任认定及科室初步处理意见。质量管理科(或医务科)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