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医务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有关职能部门(或分管领导)反映,相关部门(或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三十二条 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一)投诉人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医院应当按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206号)做好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工作。
第六章 加强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管理科每季度召开一次全院性的投诉情况分析讨论会,其结果与科室和个人的年终考核、医师(护士)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有关科室及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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