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群众反映事项的暂行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反映的事项,维护群众利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继续畅通以往群众反映事项渠道的同时,进一步广开民情通道。
1、设立和公布县委书记、县长热线电话,设立和公布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热线电话。
2、在xx人民政府网开设“县委书记信箱”、“县长信箱”,各乡镇、县直单位门户网站开通相关信箱。
3、继续办好xx人民政府网“寿州论坛”等。
诚恳接受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网民发帖、博客等多种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及各乡镇、各部门反映情况,或提出的依法应由相关单位处理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
第三条 受理群众反映事项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群众反映事项,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事项。各乡镇、各部门应当确定受理群众反映事项主管领导,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群众反映事项。
各乡镇、各部门对群众反映事项应及时答复,认真办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 受 理
第五条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掌握县委书记、县长热线电话、信箱中群众反映事项;县委宣传部负责整理掌握县外媒体反映事项;县信息中心负责整理掌握xx人民政府网“寿州论坛”群众反映事项,协助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整理掌握县委书记、县长信箱反映事项。各责任单位负责具体承办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在掌握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对媒体反映的重要事项,应在第一时间报送。
第六条 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各乡镇、各部门处理决定的群众反映事项,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转送有权处理的各乡镇、各部门办理。反映事项重大的,应下发督办通知单,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对群众反映的紧急事项,或反映事项拖延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应在掌握后的第一时间通知各责任乡镇、责任部门办理。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主动获取群众反映事项的相关信息。要安排专人收集掌握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群众反映事项,特别应注意从网络媒体、县外纸质媒体、广电媒体中获取相关信息,并及时予以处理。
在各级各类媒体对各乡镇、各部门进行舆论监督采访时,各责任乡镇、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相关事项。
第八条 获知群众反映事项后,各乡镇、各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回复,回复中应包含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反映人投诉渠道等内容。纸质媒体、广电媒体反映事项以书面回复、电话告知、面见沟通等形式予以回复;网络媒体反映事项以发帖、跟帖、单位网站公告等形式予以回复;电话、手机反映事项通过有关渠道予以答复。
第九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群众反映事项,应由各责任乡镇、部门告知反映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规定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群众反映事项已经受理或办理,有反映同一或类似事项的,受理或办理相关事项的乡镇、部门应对反映人予以解释。
群众反映事项中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 办理与答复
第十条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每天对群众向县委、县政府反映事项进行一次梳理、分析、汇总,上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阅。根据审阅意见,及时予以办理。每10天对群众反映事项以及落实情况在县内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乡镇、各部门接到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转办或自行掌握的群众反映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收件后的1个工作日内送乡镇、部门主要领导阅处或及时向乡镇、部门主要领导报告。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转办的群众反映事项,各乡镇、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调查核实、解决整改、下一步工作意见等)。如确需延长的,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