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收到媒体反映事项,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核实反映事项内容的真实性,落实群众反映事项相关细节,了解反映人基本信息;
(二)对群众反映事项进行调查,作出明确处理意见,并予以落实办理;
(三)对群众反映事项的答复,由主管领导进行审查;
(四)根据审查意见,对反映人予以答复,重要媒体反映事项应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开答复;
(五)对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转送的群众反映事项,要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于每月初的3个工作日内向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通报本单位自行受理群众反映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群众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应认真研究论证,积极采纳,并及时予以答复。群众反映的事项事实清楚,请求解决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在法定时限内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对群众反映事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进行公开答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答复。对群众反映事项涉及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等,不宜进行公开答复的,报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可以另行采取其他方式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均应通过电视、报纸、广播、政府网站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方法,提高舆论引导水平。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办理群众反映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乡镇、各部门办理群众反映事项的工作人员与群众反映事项或者反映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在办理群众反映事项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按照《xx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对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五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xx县委办公室
xx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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