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规定
一、清理收费项目。每年初,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经保办)、财政局、物价局、县行政服务中心承办,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一年一清理,一年一公布。将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告。对目录中没有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收取,当事人有权拒缴。
二、规范收费行为。属新建项目审批环节发生的收费,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结;属常年规费,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由收费部门报年度收费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企业直接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交费;属检验、检测类行政服务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企业收到缴款通知单后直接到指定银行账户缴款,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重点企业实行“一费制”,即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测算、收取,再拨付给各收费主体单位,不准部门、单位直接到企业收费。
三、规范行政执法授权。县编办、法制办对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执法主体和资格进行清理,除法律、法规授权外,其行政管理职能收归主管行政部门行使;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类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要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市场化运作。
四、严禁违规行为。禁止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达标、联谊、吸纳会员等名义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借发证、发照之机搭车强制收费;禁止随意用查封账户、冻结资产等手段,强制收取有关规费;禁止到企业直接收费;禁止向所服务的企业吃、拿、卡、要,接受企业提供的旅游、娱乐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供电、供水、消防、气象工程施工队伍和设备,不得指定服务,不得到中介机构报销费用,领取报酬,参与分成。
五、开辟“绿色通道”。对市县挂牌重点保护企业所属的运输车辆,除有严重道路违规,交警、公路、运管部门只纠违章、不滞留、不罚款。
六、实行检查备案制。除涉及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突发事件等情况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例行执法检查,必须于12月20日前将下年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县经保办备案。实施例行检查前,须向企业送达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检查通知书》,并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县经保办备案。对诚信经营、按章纳税、安全生产、贡献突出的,作为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有关部门在对其进行检查前,应征求县经保办的意见。
七、强化教育,慎重处罚。企业发生违规时,确需处罚的按低限执行,不得对同一企业、同一违规行为重复处罚。罚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票据。万元以上处罚情况须报县经保办备案。
八、集中审批,限时办结。凡是县政府要求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许可、收费、服务等事项,一律进入中心窗口集中办理。实行窗口人员首席代表制,代表派驻单位行使职权。窗口受理的办件,确需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的,单位负责人须到窗口现场办公。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每周对各窗口受理办件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只要县内能够办结的均要限时办结;需由省市办理的,须在一周内上报,严禁久拖不办、不报。
九、建立重大项目联审帮办制。对重大项目,实行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部门承办制度。企业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牵头实行并联办理。承办过程中,实行首问负责、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制度。
十、强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综合监管。成立“县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办公室”,赋予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方面的监察、督办、处置建议和综合协调等职能。县经保办设投诉热线,投诉号码:4039777,3512345;牵头定期召开企业负责人例会,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定期通报经济发展环境情况。
十一、建立优化投资环境责任追究制。被投诉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般工作人员由县经保办就地宣布予以免职处理;科级以上工作人员报经县委常委会议批准予以免职处理,是垂直部门的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予以调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部门1年内有2人以上受到处理或处分的,按《xx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十二、实行优化投资环境形象评议制。在开展“经济发展环境千人评”活动的同时,同步开展百家企业评服务部门、千名投资者评站所、万名客户评金融活动。每季度评议一次。年终,综合评议结果,评出软环境最不满意站所(股室)2个、“最不受xx人民欢迎的单位”1个、最不满意金融机构1个;软环境建设标兵单位3个、标兵站所2个、标兵金融机构1个,评出在全县最有影响的软环境新闻事件。根据评议结果,分别予以奖惩。
中共xx县委办公室
xx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