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村有乡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安徽省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村集体)的财务管理。有一定经济业务的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可参照本办法实行“组有村管”或“组有乡镇管”。
第三条 村集体财务全面实行村有乡镇代管(以下简称“村有乡管”)。即将村集体资金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实行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在村,管理权在乡镇,理财权在村民的管理方式。村委会与乡镇签订委托代管协议。
第四条 “村有乡管”的范围:村直接经营收入,集体资产发包、租赁、拍卖(出售)收入,企业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上级补助和捐赠收入,一事一议筹资款,财政对村级补助资金,债权回收款,受委托代收dai办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五条 县农业委员会、财政局负责全县村集体财务“村有乡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村有乡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乡镇成立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简称“村财服务中心”),设在乡镇财政服务厅,具体承担“村有乡管”工作。村财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长担任,副主任由农经站、财政所负责人担任,由主任指派一名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并负责对村支出凭证的复核;设村级财务统管会计和资金会计两个岗位,并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根据乡镇规模配备村统管会计1-2名,资金会计1名;统管会计原则上在农经员中选定,资金会计在财政人员中选定。
村设财务报账员1名,由村委会申报,经乡镇考试考核合格后聘任,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村集体会计人员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编制财务计划,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三)承担村集体资金的筹措、使用等日常工作;
(四)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严格依照规定保管会计档案;
(五)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的行为,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六)办理财务公开事项;
(七)办理其他财务收支相关事项;
村财服务中心统管会计、资金会计,村财务报账员岗位职责,由县农业、财政部门另文制定。
第八条 会计人员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监交人由村集体负责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担任。
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应当对村集体会计人员离职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年初,村集体应当根据量入为出、适当节余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和季度财务收支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资本)管理、生产经营、公益性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十条 村集体收入预算主要包括: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交收入,财政对村级补助资金,投资收益,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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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其他收入。
村集体采取拍卖,招标发包、租赁等方式处置资源性资产取得的收入,按年度收取的,可以纳入本年度收入预算;集中收取的,应当按处置年限或生产周期分摊到每个收益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村集体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五保户供养、村(组)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管理费用、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五保户供养应依据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预算。
村干部报酬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村级规模和财力相适应,实行基础补贴、考核补贴和奖励补贴三种补贴方式,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报县农业和财政部门备案;组干部补贴标准由村委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