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村财务报账员或大额报销收款人报销支出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村财服务中心统管会计审核,重点审核支出凭证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该村是否有足够的存款支付,并签署审核意见;
(二)送负责复核支出凭证的副主任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三)村财服务中心资金会计据此补充备用金或支付报销款。
第八章 民主管理与财务公开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要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成员(村民)会议或成员(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
第四十二条 民主理财小组履行下列职能:
(一)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收支预算;
(二)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否定不合理的开支;
(三)监督财务收支预算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四)监督财务公开工作;
(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问题。
第四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村民)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财务的各项收支,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或组长)印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十五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定期举行民主理财活动,并作完整的活动记录。民主理财活动每季定期集中活动一次,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要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依法代收代缴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村集体成员关心的财务收支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财务收支预算,每季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资和使用情况。公开账目要及时、真实、完整。每次财务公开的内容都要存档备案。
第四十八条 财务公开方式要以群众看得懂、听得明为原则。以填写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的形式为主,辅以会议、广播、明白卡等多种公开形式。
第四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将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
第九章 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
第五十条 村财服务中心应当分村编制以下会计报表,并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按季编制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
(二)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会计管理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收支预算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公开清单、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五十二条 村财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分村设立会计档案柜,实现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十章 审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农业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农经管理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计、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其他专项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是否真实、合理、合法,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完整、准确、及时。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主要审查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与合理性,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以及任期内的经济考核指标、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
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开展村集体负债审计、集体资本金和资产收益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五十六条 县农业、财政部门每年要对村集体财务审计作出计划安排。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较多的村,要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或不执行本办法规定,造成集体资产严重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委员会、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县村级财务“村有乡管”试行办法》(东政办〔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