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管理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办公用品由村申报,乡镇“村财服务中心”统一采购;年度报刊费用不得超过800元限额;村固定补贴干部通讯费补贴和村集体招待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条件、村规模和工作量从严确定标准,并报县农业、财政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和支出预算必须符合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须经村集体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分别报送乡镇村财服务中心和县农业、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2月底前将上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向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所有收入一律使用县财政局监制、县农业委员会印制的“x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白条收款和收款不开据。
第十五条 “统一收据”由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统一管理和对乡镇村财服务中心发放。乡镇村财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统一收据”领用、缴销登记簿,并确定专人(村报账员)领缴,加强收入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直属单位对村补助、补贴、捐赠或往来结算,应当索取“统一收据”,不得凭报告、白条或其他收据支付或结算。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村集体必须严格管理各项资产。村集体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它资产。
第十八条 村财服务中心在所在地金融机构开设“村有乡管资金专户”,统一管理村级所有货币资金;严格执行账款分离、支票与印鉴分别保管制度,定期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核对账目。禁止公款私存,禁止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九条 村集体按本办法第四条取得的货币资金,一律由村财务报账员开据并及时解缴到“村有乡管资金专户”,严禁坐支、挪用和拖缴。
第二十条 村集体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村财服务中心应根据所属村规模、经济状况等因素分村确定备用金数额(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村),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单笔支出在500元以下的,在备用金支付,备用金用完后,及时到村财服务中心报账,补充备用金;超过500元的由报销人(领款人)到村财服务中心办理转账支付。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准确登记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清产核资,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村统一经营的土地(含“四荒”资源)、林木等资源性资产登记簿,并依法管理,防止流失,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应按下列程序公开招标发包(租赁、拍卖):
(一)村委会拟订招标发包(租赁、拍卖)方案,并召开成员(村民)或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确定并公告招标日期、地点及方案;
(三)如期举行招标会,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承包(租赁)费或拍卖收入;
(四)签订承包(租赁、拍卖)合同。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的转让、投资入股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经成员(村民)会议或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应当加强对债务的管理,对已形成的债务,要认真清理、核实、登记、公布、确认,纳入账内管理并积极化解。坚持“先还债,后干事”的原则,在债务消化前,村集体不得举债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严格控制新的债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