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12月底结束。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前或推迟,但提前或推迟的时间最多不超过10天。
2、民主评议党员主要对党员个人理论学习、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组织纪律和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
3、评议党员应由党员个人进行自我小结,并首先接受本小组全体党员的评议;在此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按照统一要求,对每个党员进行互相评议,采取记分或投票的办法进行,最后由支委会按照民主测评情况,对每个党员作出等次评价,评议结果应向全体党员公布。
4、评议党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既要防止借评议泄私愤、图报复的情况,又要防止“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不负责任作法。要通过评议切实起到弘扬正气,纠正不足,鼓励士气的实际效果。
5、民主评议党员应紧密结合党员达标争优活动的开展,力求做到评议促达标,以达标促争优,从而不断增强党员奋发向上的进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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