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管理范围与任免权限相一致。
一、在职人员的档案管理
1、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人事档案由扬州市局保管。
2、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局人事科保管。
二、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
干部(职工)退休后(包括异地安置的),其档案仍由原单位保管。
三、死亡人员的档案管理
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市档案局(馆)永久保存,并建立死亡档案清册,以备查考。
四、其他人员的档案管理
1、干部(职工)辞职、退职、自动离职、开除公职后,未就业的,其档案转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管。
2、干部(职工)在受刑事处分和劳教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如重新安置工作的由新单位保管。
3、干部(职工)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4、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及其可能接触到的直属亲属档案,可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代管,也可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定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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