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和保护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增强村干部岗位吸引力,建设和稳定高素质村干部队伍,进一步强化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促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x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村干部是指依法依规选举产生的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并经镇党委研究任命的在职数范围内的在职人员(不包括上级选派人员、选聘生以及村自聘人员)。
第二条 鼓励交叉任职,精简村干部职数。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村“两委”干部职数原则上控制在3—5人,其中,1500人以下的村3人,1500-2500人的村4人以内,2500人以上的村5人以内。
第三条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村干部素质。
1、除上级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外,镇党委于每年年初制定村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分批分次实施,主要采取封闭学习、专题讲座等形式,全年村干部教育培训不少于150人次,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低于6天。
2、各村党组织于每年年初制订两委干部、村党员和村民代表学习培训计划,可以以会代训,其中党员会议不少于3次,村民代表会议不少于2次。
第四条 规范村干部报酬管理。
1、本实施办法所指村干部报酬是指村干部任职期间的基本报酬、绩效工资和单项奖励。
2、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计划生育专干基本报酬为500元/月,其他干部为400元/月。
3、绩效工资是指单独与计划生育工作挂钩的业绩考核奖励报酬,每位包组村干部每月200元,具体按镇20**年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执行。
4、单项奖励是指镇党委、政府为促进阶段性重点工作而设置的单项奖励,按镇党委、政府下发文件执行。
5、建立村干部基本报酬增长机制。村干部基本报酬原则上按任职届数增长,村干部连续三年考核称职的,次届起增长基本报酬的10%左右。村干部连任届数以20**年换届为基数,出现断档的,以最近一次当选时核定基本报酬,计算届数。
6、因落选、劝退等正常退职或在任职期间死亡的村干部,从次月起不再发放所有报酬;因擅自离岗、组织处理、群众罢免的等非正常退职的村干部,从当月起不计发所有报酬。
7、村干部报酬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镇党委按规定职数核定村干部名单和基本情况,上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备案,作为下年度村干部基本报酬发放依据。
第五条 退职村干部生活保障。
本条所指享受生活保障的退职村干部是指从20**年8月份起,原经换届选举或镇党委正式任命的在编村干部,因身体、年龄原因或村级换届选举正常退职的。凡擅自离岗、组织处理的等非正常退职村干部不享受退职生活保障。20**年8月份以前的退职村干部,按“老人老办法”执行。
1、从建区之日起(1999年12月),连续担任村正职满三届的,因身体、年龄或劝退等原因正常退职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每月享受100元的固定生活补助。若正常退职时,男超60周岁,女超55周岁,自实际退职之月起享受每月100元生活补助。退职村干部固定生活补助领取保证期为十年,不足十年身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不足十年部分;领取固定生活补助超过十年的长寿者,支付固定生活补助直至身亡。凡享受固定生活补助的退职干部在享受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含直系亲属违法违纪行为),立即取消享受待遇。
2、其他在编村干部及连续任职不足三届的村正职正常退职的且工作满九年的,按实际任职年限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正职任职满一年补助一个月350元,其他干部任职满一年补助一个月330元。凡因擅自离岗、组织处理、群众罢免等非正常退职造成断档的,后经考核符合村干部任职条件重新任职的,自重新任职之日起计算工龄。在村工作不满九年的正常退职村干部不享受一次性补助。
3、凡享受固定生活补助的退职村干部不再享受一次性补助。
4、凡擅自离岗、组织处理、群众罢免的非正常退职村干部一律不享受固定生活补助或一次性补助。
5、继续完善村干部养老保险。其中,正常退职村干部及死亡的保险缴费不满6年的,区、镇、村续缴至次年的集体部分;非正常退职的保险缴费不满6年的,区、镇、村只续缴到当年的集体部分;正常退职的村干部保险缴费不满6年的,既可按规定退保,也可由个人全部垫资续缴满6年。其他按区村干部养老保险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