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xx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精神,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全面实现《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20**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工作目标,推进全县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村卫生室。
第三条 村卫生室是以集体举办为主的福利性农村公益医疗卫生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条 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和职业道德,为农村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基本服务。
第六条 县卫生局主管全县村卫生室的管理,乡镇卫生院协助县卫生局对村卫生室的规划布局、财务管理、人员培训、药品管理、业务考核和执业活动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必须符合全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的方法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提出初步方案,报经卫生局审批后,按照标准进行设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
第八条 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房屋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设有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且四室分开。
第九条 村卫生室应建立健全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规章制度。
第十条 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国家有关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
2、实施初级卫生保健;
3、以传染病防治为重点,做好计划免疫、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控制工作。
4、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5、负责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
6、完成上级交给的公共卫生等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实行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方具备上岗资格。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本人提出申请,卫生院提出用人计划,经县卫生局统一考核合格者,由卫生院颁发聘书,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报县卫生局备案。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实行工资、养老保险制。乡村医生工资报酬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发放,工资来源主要从本卫生室的业务收入中支付。凡聘用的乡村医生全部由卫生院统一办理养老保险。其保险费用由乡医个人和卫生院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乡医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退休后被返聘的乡村医生除享受退休金外,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享受乡医相应的工作岗位待遇。
第十五条 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在医疗服务中医德高尚、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诊疗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县卫生局可根据本办法和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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