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工作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效能,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会议制度
进一步落实县政府班子集体议事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县长办公会或碰头会。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须事先由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由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交,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报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审定。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把关。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由主持会议的县领导签发。
要努力精减会议,确需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报县长批准。凡经县政府批准召开的重要会议,各级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严格遵守会场纪律。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替会、迟到,确需请假的,要按照程序报经批准。
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须经县长批准;县政府组成人员请假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外出2天以上,须报县长批准,并将外出联系方式及临时主持工作的人员名单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三、工作补位制度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期间或工作安排时间相互冲突时,由相对固定的其他班子成员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
郑xx县长外出期间,由谭xx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谭xx常务副县长外出期间,由刘xx副县长进行工作补位;根据分管工作性质尽量接近的原则,刘xx与祝xx、解xx与袁xx、宋xx与韩xx结为互相补位的对子,一位领导同志外出,由结为对子的另一位领导同志进行工作补位。县长助理在协助分工的同时,做好政府工作的补位。
互相补位的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同时外出,特殊情况时,由县长安排其他领导同志进行工作补位。互相补位的县政府领导应加强交流和协调,及时进行沟通和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四、请示汇报制度
坚持分工负责、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及县直单位负责同志向县政府请示汇报工作,要根据工作分工先向县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汇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应事先征求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不得越级、多头请示。请示汇报工作应事先与县政府办公室预约,并到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等候,由工作人员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安排。请示汇报重要工作,要形成由乡镇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的书面报告、请示,以便于县领导研究批复和归档备案。
各乡镇、各单位向县政府请示汇报工作、提请召开会议、报送公文、邀请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内外事活动等,要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五、公文审签制度
上报县政府的公文,须按照规定程序,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照县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本人,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凡以县政府名义行文,须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分管主任核稿后,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以县政府名义上报的公文,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县政府出台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须由县政府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县长或由县长授权其他副县长审批签发。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一般通过党政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六、印信使用制度
使用县政府印鉴,须经县长同意;使用县政府办公室印鉴,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使用领导私章及签名章,须经本人同意。开具介绍信的,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方能开具和用印,并留存经办依据备查。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由专人负责保存管理,未经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携带外出或交他人使用。印章存放在办公室保险柜内,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
县政府部门更换印章,要书面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更改和新刻印章,须依据编制部门的文件或其出据的证明材料,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启用,同时收回已弃用的印章统一销毁。
七、值班通讯制度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县直单位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值班,保证通信联系通畅,信息交流快速,工作落实到位。特别是在请假外出、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确保及时处置各类应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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