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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廉政规定

[09-17 18:44:52]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160
概要:第一条为规范环评审批、环评技术评估、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的行为 , 保证环评管理工作廉洁高效进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 )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技术评估、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第三条参与环评审批、环评技术评估、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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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环评审批、环评技术评估、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的行为 , 保证环评管理工作廉洁高效进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 )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技术评估、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环评审批、环评技术评估、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在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中, 环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指定评价机构,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有价证券、礼品等相关费用和物品;

(三)不得参加与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有关的宴请和娱乐消费活动;

      (四)不得有违反办事公平、公正、公开要求的行为。

第五条 在环评技术评估工作中 , 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收受建设单位、评价机构馈赠的财物或报销有关费用,不得接受评审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

(二)不得接受建设单位、评价机构邀请,参加宴请和娱乐消费活动;

(三)不得以个人名义参加环评报告的编制或咨询工作;

(四)不得擅自对建设单位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不得进行其他妨碍技术评估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六条 在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中,环境监测或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收受建设单位馈赠的财物或报销有关费用,不得接受咨询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

(二)不得接受建设单位邀请,参加宴请和娱乐消费活动;

(三)在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中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四)不得进行妨碍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 环评管理部门、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和环境监测或调查机构要采取经常性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的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自觉接受各级纪委派驻环保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经常性监督检查是指对环评审批、环评技术评估、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专项性监督检查是指对环评审批、环评技术评估、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环评管理部门、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环评审批、环评技术评估和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各级纪委派驻环保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九条 环评管理部门、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和环境监测或调查机构要对环评审批、环评较术评估和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公开环评审批程序、环评技术评估程序和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程序,公开办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

第十条 环评管理部门、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和环境监测或调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设《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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