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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09-17 18:44:23]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247
概要: (三) 及时管护排水设施和边沟,确保排水畅通、无堵塞和积水; (四) 加强对桥梁、涵管的检查和养护,损坏部分要及时修复,桥梁、险涵等要设立明显标志,限载限速,确保行车安全; (五) 公路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标志要保持完整、齐全,标志、标线要确保色彩鲜明、醒目,出现污秽要及时清理; (六) 绿化管理要因地制宜,并采取各种措施,在公路两旁栽植行道树木,确保行道树木生长良好、美观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标签: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xuexue6.com
   (三)  及时管护排水设施和边沟,确保排水畅通、无堵塞和积水;
   (四)  加强对桥梁、涵管的检查和养护,损坏部分要及时修复,桥梁、险涵等要设立明显标志,限载限速,确保行车安全;
   (五)  公路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标志要保持完整、齐全,标志、标线要确保色彩鲜明、醒目,出现污秽要及时清理;
   (六)  绿化管理要因地制宜,并采取各种措施,在公路两旁栽植行道树木,确保行道树木生长良好、美观,无病虫害。
   第九条  乡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乡村道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每月一次巡查、登记,并建立养护台帐。每半年提出一次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障道路畅通,路面平净,绿化成活,道旁无垃圾和乱堆放情况的出现。
   第十条  各村一年一度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工程设施进行修理、翻修、补强,损坏部分加固,并接受区公路局的技术指导和区交通局的竣工质量验收。
   第十一条  对各管养范围内的桥梁、涵管的检查和养护,对危桥、险涵等要设立明显标志,限载限速,确保行车安全。
对公路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标志,要保持完整齐全,标线要确保色彩鲜明、醒目,出现污秽要及时清理。
对绿化要采取各种措施,在公路两旁栽植行道树木,确保行道树木生长良好、美观、无病虫害,定期除草、除杂,严禁栓系各种牲畜。
 
第四章  资金筹措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采取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乡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乡、村道路养护的实际情况,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5至10万元的专项养护资金。乡政府和村委会可采取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区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道的大、中修工程。乡、村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乡、村道的小修保养和所辖乡、村道大中修工程资金的配套。
    第十四条  乡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各村农村公路养护里程、质量等情况。结合年度农村公路养扩管理综合考评结果,给予各村适当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奖励性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为保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安全,乡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用帐户,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公路上开挖下水道,私自埋涵管,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或者进行其他损害、污染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铁轮车和履带车上路行驶,确保车辆不损坏路面,不抛洒滴漏、不污染路面、不影响畅通。
    第十八条  加强对道路两旁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控制区范围乡道公路中心线至公路两侧距离不少于16米,村道公路中心线至公路两侧距离不少于12米。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应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第二十条  因违法违章行驶或擅自占用农村公路等行为造成公路及其附属损坏的,应当修复或按照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补(赔)偿。
    第二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制定护路公约,增强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对公路损坏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发生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三乱”行为。
 
第六章  考核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乡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实施考核。乡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科学、严格地管理。如因养护管理不善造成公路质量急剧下降,通行受阻的,酌情扣减责任单位的养护补助资金;发生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xx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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