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综合服务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本办法所称辖市(区)仅指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
第三条 本市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管养模式,建立和完善市、辖市(区)、乡镇、村四级管理体系,全面构建“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第四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养体制
第五条 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以县为主”的管理养护体制。
第六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的行业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审核汇总、编制上报辖市(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管理养护质量;申领上级养护资金;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交通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辖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积极筹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实施计划;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第八条 整合现有的公路管理养护资源,将原隶属于市公路管理机构的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公路管理机构划归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交通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具体承担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 辖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县道养护管理以及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对乡道养护、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筹集建设、养护所需资金,并组织协调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本行政村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应当与干线公路网相衔接,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十三条 县道规划由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原则和办法编制,经辖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全省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原则和办法编制,报辖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农村公路发展需求汇总、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年度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