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律执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项目施工单位要认真填写工程拨款申请表,工地负责人认真填写工程进度和质检情况、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由相关部门,依据工程进度审核并报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政府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2)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
(3)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5)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为。
参与家村敬老院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咨询、审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
(2)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
(3)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4)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5)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
在农村敬老院建设工程实施推进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和质量事故的,根据责任性质,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农村敬老院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