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1人以上的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二、各单位、部门、企业和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内部安全检查,特别是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矿山以及人员密集场所要严格进行检查。
三、各单位、部门、企业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镇安委会,并填写《重大隐患事故报告书》。
四、镇安委办在收到《重大隐患事故报告书》后,及时报送区安委办,由区安委办批转有关职能部门,并迅速派人到现场检查,经认定属重大事故的,由镇、区两级安全部门按以下程序处理。
1、由区安委办或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限到后,由镇安委办会同区安委办或职能部门及时进行复查。
2、情况紧急的或在期限内不积极整改的,由区安委办和职能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停产、停业整顿不力,确需关闭的,报区政府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扣缴有关证件,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镇安委办主管部门应督促、帮助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六、达不到重大事故隐患标准的其它一般性事故隐患,由镇安委办督促隐患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落实整改。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