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工作,促进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农业基础设施运行发挥长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水农〔20**〕603号)、《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辖区内水利、烟草、农发、发改、财政、移民开发、农业、国土等部门组织实施的所有农业基础设施。
第二章 管护主体、范围、制度、责任
第三条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农户自身为管护主体;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工程所在行政村用水户协会为管护主体。
第四条 管护内容包括渠道、水库、塘坝、泵站、水厂、堤防、田间道路、简易桥梁等。具体管护范围为:沟渠沿边线以外0.5米范围内,排洪渠沿渠边线以外1米范围内;田间道路以外1.5米范围内;水坝和泄水道等建筑物轮廓线外1.5米;管网线周围0.25米范围内。
第五条 项目所在乡(镇)、村要加强对工程管护工作的领导,指派一名分管领导、村干部具体负责组织工程管护工作。用水户协会负责制定具体的工程管护措施,指定具体的管护人员,应选择管护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家庭劳力充裕、在群众中有威望的用水协会会员担任管护人员。管护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为集体和农户利益着想,确保项目工程完好、正常使用。
第六条 健全项目管护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各项目设施管护主体要坚持做到“三管”,即:管人、管车、管牲畜;“四护”,即:护路、护渠、护桥、护坝;“一查巡”,即:定期查巡。保证做到沟渠不堵塞、杂草无遮掩、饮用水卫生达标、路面无坑凹、耕地不侵占、桥坝等农村水利设施不损坏。
第七条 管护人员主要负责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和养护。用水户协会要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具体管护人员,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责任,并制定明确的管护规范和考核办法,落实包括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惩的“五定”责任制。项目所在乡(镇)、用水户协会每年要结合农时,组织发动项目区群众进行夏修和冬修,进行定期的维修和养护,特别是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后,要及时组织群众维护受损水利设施,清理沟渠杂草、淤泥等障碍物,修复田间路面,确保项目工程正常运行。
第八条 县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后,将项目移交给当地用水户协会,由用水户协会负责落实项目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三章 用水户协会
第九条 用水户协会一般由水利工程设施所受益的农户为会员组建,或以行政村或若干个自然村的农户为会员组建。
第十条 用水户协会应依法依规组建,做到农户自愿、民主通过章程制度和选举产生协会理事成员、民政部门登记发证、技术监督部门代码发证、金融部门开户、有固定办公场所等。
第十一条 用水户协会必须通过民主听证等方式确定会员每年水费标准并足额按时计征。当水利工程设施实施更新改造、挖潜配套、水毁修复、除险加固等需大额投资时,协会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受益大小向农户收取单项费用。
第十二条 在现有烟基设施管护员的基础上,由用水户协会通过公开竞聘方式,确定农业基础设施工程专管人员,并与工程专管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用水户协会每年应组织会员对所管护的水利工程设施进行两次大修及不定期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用水户协会应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群众保护农业基础设施的法律意识。
第十四条 用水户协会应做到信息透明、公开,主动公示重大事项决策、财务收支等情况,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 管护经费
第十五条 管护经费来源
1、自20**年起,水利、农发、发改、财政、烟草、移民开发、农业、国土等部门向上争取的招投标项目,需在招投标合同中明确约定按投资总额的1%提取建后五年项目管护费用;从烟叶税中提取2%、从水资源费中提取30%的资金作为项目管护经费;各行政村每年收缴的水费用于支付项目专管人员工资。由县财政设立专户,对项目管护经费进行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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