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部分损毁较为严重的基础设施,维修费用由用水户协会提出申请,编制预算,县水利局会同所在乡(镇)进行现场勘查,由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水利局汇总,通过项目管护专项资金补一点,乡、村补一点,争取省、市项目补一点等办法统筹解决。
3、用水户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
第十六条 管护经费补助办法
1、新组建的用水户协会,待民政部门登记发证和水利、财政等部门验收确认后,由县水利局从水资源费提取的30%农业基础设施管护经费中,奖励补助每个协会(以行政村为主组建的)开办费2000元。
2、县水利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各用水户协会所管辖的近五年内投资建设的农田基础设施投资总额进行统计。对运作良好的用水户协会,每年在通过水利、财政等部门考核后,按照近五年投资总额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100万元以下的补助1200元,100—300万元的补助2400元,300—500万元的补助3600元,500万元以上的补助4000元。补助资金待县水利局核准后报县财政局备案,由县财政局统一下拨到各村用水户协会。
第十七条 未组建用水户协会、协会运作不规范、管护成效不明显、未计收水费及组织村民夏、冬修的,不得享受县财政奖励补助。
第十八条 用水户协会的管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对截留、挪用管护经费的,取消下年度管护经费补助,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护资金申报及经费核拨
第十九条 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申报原则上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各用水户协会向所在乡(镇)申报本年度小型农村水利管护个人或组织管护的工程名称、数量、受益户数或人口、受益面积及申请补助金额。每年3月底前,各乡(镇)将申报材料汇总后向县水利局申报;每年4月底前,由县水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对各乡(镇)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实际核实数核拨农业基础设施管护经费。
第二十条 经法定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组织申请的经费补助,由财政专户直拨至用水户协会帐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水利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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