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支农资金)的管理行为,提高支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磐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权限的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支农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为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收入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性支农扶持资金。主要包括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扶贫、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林业生态保护、农业科技发展、产业化扶持、农民培训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主要涉及县农办(扶贫办)、农业、林业、水利、科技局、农发办等职能部门。
第三条 支农资金管理是指对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支农资金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效率,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第二章 支农资金设立
第五条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支农项目立项指南,申报争取的由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各类支农专项资金。
第六条 本级财政按照法定增长要求和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分类设立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一)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全县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制定全县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
(二)由农口主管部门分别提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草案,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审定,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县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章 支农资金整合
第八条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指南,结合县本级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确定年度支农项目实施规划;县财政根据支农项目实施规划,建立财政涉农项目库,各农口部门向上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在财政涉农项目库中提取,有利于以项目为切入点的财政资金整合。
第九条 严格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对年度实施的支农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用途和对象基本相同的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改变分散使用的状况,促进支农资金的集中有效使用。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对单个支农项目的扶持原则上控制在该项目投资总额的70%内,避免对单个支农项目的多头包装、重复扶持,扩大涉农企业和涉农项目的受益范围,增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四章 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安排的无法整合的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其指定的用途和范围,结合项目实施情况,由县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或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联合下达。
第十二条 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可以整合的专项资金,应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农资金整合使用,用于兑现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有关支农惠农项目的政策性补助。已列入支农项目扶持导向目录的政策性补助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规定的程序和资金补助标准,结合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提出分配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或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联合下达。
第十三条 未列入支农项目扶持导向目录的非政策性单项补助经费,需在县财政年初预算已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审批,补助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县长审批;补助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由县长审批。
第十四条 未列入支农项目扶持导向目录以及其他临时急需安排的支农补助资金,需县财政追加经费的,由各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县政府请示,经县长批阅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县长的批示精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补助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县长审批;补助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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