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提高资金风险防范与化解能力,优化金融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设立磐安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为确保周转金的安全有效运作,规范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周转金的宗旨是增进企业之间团结协作,互帮互助,提高企业凝聚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银行对企业的信心,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降低财务成本。
第三条 周转金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互助、专业管理、临时应急、安全有偿"的原则设立;并按照"短期、应急、有偿、安全、救急不救穷" 的原则运作,用于企业银行到期借款的转贷周转。
第四条 成立磐安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县政府领导,县府办、财政局、国税局、经贸局、工商局、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监办、各商业银行、信用联社及认缴企业负责人代表组成。管委会负责周转金管理决策、认缴企业审查及其它重大事项。管委会下设周转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负责周转金使用的申请受理、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周转金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具体办理周转金的募集、拨付、回收、结算等业务。
第二章 周转金的筹集规模及来源
第五条 周转金首次筹集规模3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周转金来源:
(一)企业认缴2000万元以上;县财政出资1000万元。
(二)周转金由企业自愿认缴,每家企业认缴额度不少于10万元,上不封顶。认缴企业享受周转金使用的权利,未出资认缴的企业无权使用周转金。企业按规定时间认缴的,从认缴资金到位次日起享受权利;未按规定时间认缴到位的,从缴款之日起30日后享受使用周转金权利。
第七条 周转金募集的对象为近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合法经营、资信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基础、主营业务稳定、在县域内开设基本存款帐户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的其它企业。
第八条 认缴资金不得抽资、减资,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抽资或减资的,须经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 管委会可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成员企业的资金需求状况,对周转金的筹集规模、认缴额度、认缴对象等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周转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申请使用周转金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周转金使用额在银行承诺同意转贷的额度内;
(二)单笔额度在企业实缴金额的10倍以内,1000万元以下;
(三)申请日以前使用的周转金已还清,且一年内无违约记录;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使用周转金,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周转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用途、金额、时间及还款计划等。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周转金的企业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填写磐安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使用审批表;
(二)提交银行同意转贷确认书;
(三)与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应急互助周转金使用协议;
(四)出具归还银行贷款凭证;
(五)出具归还使用周转金凭证。
第十三条 周转金在贷款银行、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之间封闭运行,周转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周转金汇入使用企业的银行还款账户,银行收到还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转贷手续。银行将转贷资金转入使用周转金企业账户的同时,凭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供的企业周转金及其使用费还款转帐支票,即时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为了有效防范周转金使用风险,管委会成员单位应共同遵守周转金风险防范协定书。若银行违反协定或确认书的,按确认书和协定书承担责任,并由管委会作出如下措施:
(一)在成员企业及有关部门中予以通报;
(二)减少财政间歇资金存款。
第十五条 经审定不符合周转金使用条件的,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重大情况须及时向管委会汇报,告知有关部门和债权银行采取其它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使用周转金的企业,实缴金额内的部分,使用费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含头尾两日);超过部分,使用费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含头尾两日)。逾期归还的,按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一的利率加收逾期使用费(含头尾两日),且一年内不予使用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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