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章) 信贷员(签名): 银行(社)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xx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风险防范协定书
为了确保xx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有效投放、规范使用、安全回收,磐安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成员单位,就周转金风险防范有关事项,并达成如下协定。
一、周转金的运作严格按《磐安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管委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听取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关于周转金募集、使用、回收、收益、管理等情况的汇报,各部门、银行和企业之间的配合协调情况的汇报;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工作措施。
三、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出具认缴出资企业的名单,及时通报认缴出资企业的变动情况。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磐安县支行、金华银监分局磐安监管办负责监督商业银行履行转贷承诺,对违约银行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五、县财政局对违约银行作出减少财政间歇资金存款或取消财政存款帐户的处理。
六、县国税局对企业采取注销税务登记、查封账户或财产保全等强制性措施前,应通报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如发现执行对象为正在使用周转金的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周转金管理办公室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七、县人民法院对周转金认缴企业或其法人代表涉及合同纠纷诉讼或作为借贷被告的,应在正式立案前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在采取资产冻结、查封账户等强制性措施前,应通报管委会;如发现执行对象为正在使用周转金的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周转金管理办公室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周转金未能及时归还或移作它用的企业,及时做好企业财产、企业股东及其配偶个人资产的保全和处置工作。
八、县公安局、检察院对周转金认缴企业或其法人代表涉及刑事或经济犯罪立案侦查的,应在正式立案前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在采取资产冻结、查封账户等强制性措施前,如发现执行对象为正在使用周转金的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周转金管理办公室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对管委会通报的涉及周转金的经济犯罪行为优先予以立案侦查;检察院对公安局、法院协助配合周转金风险防范的措施应予以支持。
九、县经贸局应及时收集掌握认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并将认缴企业停产、歇业或倒闭等异常情况即时通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银行(社)。
十、县工商局对周转金认缴企业实施注销、吊销证照及其它重要事项前,应通报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并积极协助配合周转金管理办公室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十一、各商业银行(社)须及时如实向周转金管理办公室提供认缴企业贷款、担保、授信额度和规模、信用等级等信息;认真审核企业转贷条件及其抵押物、担保人落实情况;向申请使用周转金企业出具真实有效的同意转贷确认书;按时办结申请使用周转金企业的转贷手续;督促企业办理好周转金的还款手续,并即时划转使用周转金;同时对使用周转金企业在办理转贷期间,用于原贷款的抵押物权证未经管委会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归还企业,必须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