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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农资金管理办法

[09-17 18:39:38]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783
概要:第五章 资金拨付方式第十五条 支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根据资金性质实行分类拨付制度。(一)扶贫资金报帐制。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和各乡镇均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财政扶贫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填写《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的原始凭证(支付清单或正式发票等),经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核后报账。报账的资金从县财政扶贫专户划拨到相关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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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资金拨付方式
  第十五条  支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根据资金性质实行分类拨付制度。
  (一)扶贫资金报帐制。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和各乡镇均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财政扶贫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填写《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的原始凭证(支付清单或正式发票等),经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核后报账。报账的资金从县财政扶贫专户划拨到相关乡镇政府扶贫专户或扶贫项目实施单位账户。对已报账的原始凭证,财政部门在加盖"已报账"印章后退还项目实施单位存档。
  (二)财政直接支付制。支农项目验收后,由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用款申请,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补助文件或报告处理单等有效依据审定后,由国库集中拨付到相关单位和部门;单个补助资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支农项目,由县财政局根据资金补助文件、县财政结算项目审核意见书以及实施单位的书面用款申请,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建单位;粮食直补、种粮农资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农业专项补助资金,实行直接补贴农民的方式,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的程序和标准,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
  (三)财政授权支付制。未列入支农项目扶持导向目录以及其他临时急需安排的单项支农补助项目,由县财政局根据相关的拨款依据,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财政组,由乡镇财政按照县财政的授权将款项直接拨付至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一定量的施工任务后,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预拨付申请,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确定预付工程款数额,经财政局审批后,预拨部分项目资金。预拨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七条  支农资金拨付严格按规定实行转帐结算,不得直接用现金拨付。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做好支农资金的筹集,加强支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抓好支农项目的落实和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对支农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加强项目成本核算,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第十九条  积极推行项目公示制度,对由财政支农资金扶持的项目,要充分利用相关媒体或乡(镇)、村公共场所和公开栏,对项目立项、实施进度、自筹配套、资金补助、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支农项目管理和支农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以任何借口滞拨支农专项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支农资金的专款专用。开展对支农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评价,建立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的导向机制。
  第二十一条  县监察、审计、财政、农业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支农专项资金的审计、检查。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支农资金的,扣回财政拨付的扶持资金,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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