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事因病请假的,应事先填写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并安排好自己的工作。病事假半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由书记、主任批准,班子成员请假由书记批准。请假均需写请假条。休完假均需经党政办主任、分管领导销假。病假一周以内,需凭医疗单位的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周以上(含一周)须凭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遇到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先用电话口头请假,然后再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凡未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而不上班的,记旷工,无故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含)的按旷工处理。
二、能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假期者,如产假、探亲假、婚丧假等,也应事先填写请假条,经书记、主任批准后方可离去,假期一般一次性用完,不得超假。
三、因公出差的,应进行登记。
四、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年休假须当年休完,不允许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或特殊原因,当年没能休完年休假的,报区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下一年度补休;请病事假要先用年休假天数折抵,请事假一天的,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减少一天;请病假一天的,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减少半天。
五、全年累计事假10天以上(含),30天以下,病假30天以上(含),2个月以下;旷工1天以上,3天以内,扣除年终奖50%。要求事假1个月(含30天)以上,病假2个月(60天含)以上或病事假累计两个半月(75天含)以上,旷工3天以上(含),扣除全年年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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