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管理,建设文明卫生县城,根据《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水法》、《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水法>办理》、《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绥宁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城综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职队伍管理与群众自我管理结合的原则。各宣传媒体要加大文明卫生城市建设宣传力度,表扬好人好事,曝光违法违章行为,切实提高市民素质。在县城各机关、单位、社区(村)委会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纳入双文明目标管理。
第四条 县城综合管理工作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挥、协调、督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主管城区市容市貌、占道、广告设置、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环卫、市政、绿化、供水、燃气等工作。县建设局主管城区的规划审批、建设管理工作。县交警大队负责县城交通秩序、站场秩序的管理工作。县城管执法局、环保、公安、工商、交警、文化、房产、交通、国土、卫生、爱卫、教育、公路、农机、广播电视、规划、环卫、市政等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县城综合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县城综合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条 城区各单位、住户、商店都必须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签订责任状。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县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的义务。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养好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城市文明意识。县城的综合管理工作要列入各单位的工作日程。
第七条 对在县城综合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市政设施管理
第八条 县城规划区和控制区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进行建设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一书两证”,并由建设规划部门现场放线,接受检查和验收。
第九条 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拆除或者改建、扩建、新建。
电力、广播电视、邮电、供水等部门因工程建设需在县城规划区道路(人行道)上挖孔、挖沟、立杆、拉线(含空中新架管线),必须报建设部门办理规划手续,并向城管部门缴纳有关使用及赔偿恢复费后,经县城管局办理占道手续方可施工,其中妨碍交通的还应当报交警部门批准。
因城市建设或道路扩建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和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办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条 城市建设配置的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桥涵、排水、照明、供水、绿化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确因建设需要搬迁和损坏的,必须报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缴纳有关使用费及赔偿费后方可实施,并在限期内恢复或者修复。
第十一条 新建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垃圾贮存设施,并留存清运车辆通道。机关、工厂、车站、学校、宾馆、招待所等单位及街道、居民区、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贮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损坏环卫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建方案,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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